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 ( 94 年 06 月 29 日)
第5條
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、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,應向釋出所在 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。

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,避免與非基因轉殖 植物混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