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 附則 ( 99 年 08 月 25 日)
第61條
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,應繳納申請費,經核准品種權者,其權利人應 繳證書費及年費。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,始予公告品種權,並發 給證書。

第二年以後之年費,應於屆期前繳納;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, 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。但其年費,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。

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,由申請人繳納。第三十三條性狀追 蹤檢定所需檢定費,由權利人繳納。

第二十七條第二項、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,申請 人於申請時,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。

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、證書費、年費、檢定費、登記費之收費基準,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