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 罰則 ( 99 年 08 月 25 日)
第55條
輸出入種苗、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公 告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;其種苗、種苗之收 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沒入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