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 罰則 ( 99 年 08 月 25 日)
第54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,而輸入或輸出。

二、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。

三、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,而進行田間試驗 。

前項非法輸入、輸出、推廣、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,得沒入銷毀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