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 水產養殖設施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21條
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:

一、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: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。

二、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: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。

三、水產養殖管理設施: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。

四、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:指供自產養殖水產品集貨、包裝使用 之設施。

五、其他水產養殖設施:指前四款以外,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。

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,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