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 水產養殖設施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20條
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設施名稱。

二、設置目的。

三、生產計畫。

四、申請用地使用現況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。

五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

六、設施建造方式。

七、引用水之來源及廢、污水處理計畫。

八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

九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

第21條
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:

一、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: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。

二、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: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。

三、水產養殖管理設施: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。

四、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:指供自產養殖水產品集貨、包裝使用 之設施。

五、其他水產養殖設施:指前四款以外,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。

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,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