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 林業設施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16條
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:

一、林業經營設施:指供竹木育苗、造林、撫育、伐採、集材、搬運、造 材、貯放、乾燥、製炭、萃取林木、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 產、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。

二、其他林業設施: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,或自產森林主產物、副產物之 生產、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。

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,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