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 林業設施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15條
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設施名稱。

二、設置目的。

三、生產計畫。

四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

五、申請用地之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。

六、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。

七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

八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