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 農作產銷設施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14條
申請設置前條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,經檢具經營計畫,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一規定之限制:

一、具農產品產、製、儲、銷實績。

二、配合政府政策發展農業。

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,應 轉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。必要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、 專家,組成審議小組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