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 農作產銷設施 ( 106 年 06 月 28 日)
第12條
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設施名稱。

二、設置目的。

三、生產計畫。

四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

五、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。

六、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。

七、設施建造方式。

八、引用水之來源及廢、污水處理計畫。

九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

十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