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地利用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9-1條
為促進農村建設,並兼顧農業用地資源有效利用與生產環境之維護,縣 ( 市) 主管機關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要,徵詢農 業用地所有權人意願,會同有關機關,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,規 劃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。

前項農業用地開發利用之規劃、協調與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,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