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地利用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9條
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,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,影響國民健康,農業用地 做為廢棄物處理場 (廠) 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,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,進 行環境影響評估。

農業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 (廠) 或污染性工廠者,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 普查建立資料庫,廢棄物處理場 (廠) 或工廠設立者應於廢棄物處理場 ( 廠) 或污染性工廠四周,設立地下水監控系統,定期檢查地下水或土壤是 否遭受污染,經監控確有污染者,應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關限制 土地使用、賠償、整治及復育等事項之相關法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