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地利用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5條
主管機關對於集水區之經營管理,應會同相關機關作整體規劃。對於水土 保持、治山防災、防風林、農地改良、漁港、農業專用道路、農業用水、 灌溉、排水等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應協調推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