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地利用與管理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10條
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,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,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;其變更之條件、程序,另以法律定之。

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,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,依現行相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