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9 年 03 月 26 日)
第16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署長、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。

五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六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、副署長注意之事項。

七、署長、副署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