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9 年 03 月 26 日)
第16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署長、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。

五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六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、副署長注意之事項。

七、署長、副署長交辦事項。

第17條
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。

二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
三、文稿審核或代判。

四、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。

五、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
六、所屬人員派免、考核、獎懲之擬議及核轉。

七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
八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。

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。

第18條
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科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。

二、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。

三、科務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。

四、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。

五、主管文稿之初核。

六、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。

七、科務例行之處理及核簽。
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19條
專門委員、秘書、技正、視察、專員、技士、科員、技佐、辦事員及書記 ,各承長官之命,處理業務。

第20條
本署處理事務,實施分層負責,逐級授權決定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。

第21條
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,得逕行決定或代行。

第22條
各科處理事務,意見不同時,由組室主管決定之;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, 應會商辦理,各組室意見不同時,陳由署長、副署長核定之。

第23條
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