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9 年 01 月 28 日)
第21條
處長、室、會、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。

二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
三、文稿之審核或代判。

四、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。

五、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
六、所屬人員之派免、考核、獎懲之擬議及核轉。

七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
八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。

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