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9 年 01 月 28 日)
第18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。

五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六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。

七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。

第19條
技監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。

二、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。

三、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。

四、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、委託研究案件之會核及協調。

五、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、服務及建議。

六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。

第20條
參事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。

二、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。

三、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、修正、廢止文件之會核。

四、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、服務及建議。

五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。

第21條
處長、室、會、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。

二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
三、文稿之審核或代判。

四、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。

五、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
六、所屬人員之派免、考核、獎懲之擬議及核轉。

七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
八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。

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22條
本會處理事務,實施分層負責,逐級授權決定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。

第23條
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,得逕行決定或代行。

第24條
各科處理事務,意見不同時,由處室主管決定之;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, 應會商辦理,各處室意見不同時,陳由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核定之。

第25條
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