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9 年 01 月 28 日)
第18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。

五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六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。

七、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