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 設置及管理 ( 105 年 05 月 04 日)
第8條
園區內下列事項,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 支機構或指派人員,受管理局協調統合辦理之:

一、稅捐稽徵事項。

二、海關業務事項。

三、郵政業務事項。

四、電力、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。

五、金融業務事項。

六、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。

七、土地行政事項。

八、種苗業登記事項。

九、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