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總則 ( 105 年 05 月 04 日)
第4條
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農業科技: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,且能應用於提升 農業產品之研發、改良、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。

二、園區事業: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、研究、 生產、製造、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。

三、生活機能服務業者: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、餐飲、購物、育樂及其他 服務之事業。

四、園區機構: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、研究機構及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