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 總則 ( 105 年 05 月 04 日)
第1條
為發展農業科技,引進農業科技人才,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,促進農業 產業之轉型,以確保農業永續經營,特制定本條例。

第2條
農業科技園區 (以下簡稱園區) 之設置、管理,依本條例之規定。但其他 法律之規定,對農業科技之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,適用最有利之規定。

第3條
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。

第4條
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農業科技: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,且能應用於提升 農業產品之研發、改良、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。

二、園區事業: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、研究、 生產、製造、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。

三、生活機能服務業者: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、餐飲、購物、育樂及其他 服務之事業。

四、園區機構: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、研究機構及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