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 促進園區發展措施 ( 105 年 05 月 04 日)
第25條
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、創新技 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,得選擇適當之教育、訓 練或學術研究機構,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