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 促進園區發展措施 ( 105 年 05 月 04 日)
第20條
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、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、外銷需求,得 設置溫室、養殖場、實驗農場、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、設備 及基因轉殖動物、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,以供園區事業、創新 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