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會務委員會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10條
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,在會員未受益前,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 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,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 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,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