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 會務委員會 ( 105 年 10 月 13 日)
第6條
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,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 會審議。

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,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 委員會提出報告。

第7條
會務委員會以實有會務委員數為應出席人數。

會務委員連續二次會議 (包括臨時會) 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 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,視為辭職,並自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生 效。

前項視為辭職之會務委員名單,由農田水利會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8條
會務委員會對預算等重要議案拒不審議或拖延時,會長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可後,再送請審議。會務委員會仍拒不審議或拖延時,主管機關得逕予核 定交農田水利會執行。

第9條
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之決議,違反政府政策、法令、影響水利事業或妨 害公益時,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撤銷其決議。

第10條
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,在會員未受益前,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 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,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 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,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