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6條
綜合式服務類(以下簡稱綜合式)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,應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:

一、合併提供居家式服務類及社區式服務類者,其業務負責人資格,依第 四條規定。

二、合併提供服務內容包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者,其業務負責人資格,依 前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