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3條
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,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師級以上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師: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(以下 簡稱長照服務)相關工作經驗。

二、護理師或護士:

(一)護理師: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。

(二)護士: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。

三、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,或社會工作、公共衛生 、醫務管理、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: 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。

四、專科以上學校,前款以外科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: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。

五、高級中等學校護理、老人照顧相關科、組畢業: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 相關工作經驗。

六、照顧服務員技術士: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