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8條
社區式或住宿式長照機構,其許可設立範圍屬同一幢建築物內者,應位於 同樓層或連續樓層;其屬不同幢建築物者,應不為道路、鐵路或永久性空 地所分隔。

綜合式長照機構,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各項服務使用區域不得交叉設置 ,且應有固定隔間及獨立區劃;其設施及人員,應分別依第十條至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。

社區式、住宿式及綜合式長照機構申請擴充者,應於原許可設立範圍內擴 充,並符合第一項規定。但其擴充範圍之土地,與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相 連接,且原土地與擴充之土地,不為道路、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者, 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