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
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7條
社區式長照機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者,其居家環境,應符合建築法、消防 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集合住宅或住宅之規定,並維持整潔及衛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