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6條
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,應符合下列規定。但提供家庭托顧服務 者,依第十七條規定:

一、建築物之設計、構造及設備,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,並顧 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。

二、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。

三、消防安全設備、防火管理、防焰物品之消防安全事項,符合消防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。

四、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規定。

五、飲用水供應充足,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
六、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,並有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。

七、其他法規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