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訓練、認證及發證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7條
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, 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,向 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:

一、原領認證證明文件。

二、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
三、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。

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,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,以申請更 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