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訓練、認證及發證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3條
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,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,並接受下列訓練,始得 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:

一、前條第二款人員: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,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 訓練課程。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 ,免接受訓練。

二、前條第三款人員:取得資格證書,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。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,免接受訓 練。

三、前條第四款人員: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,並自於該中心任 職之日起六個月內,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。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 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,免接受訓練。

四、前條第五款人員: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,並依 各該計畫內容,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,完成各該計畫所定訓練。

第4條
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,向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:

一、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(正本驗畢 後發還)。

二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三、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
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 ;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
第5條
前條認證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 明文件。

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,規定如附件三。

第6條
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;其有效期限,自證明文件所載日期之次日 起算滿六年之末日。

第7條
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, 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,向 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:

一、原領認證證明文件。

二、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。

三、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。

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,其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,以申請更 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代之。

第8條
認證證明文件遺失或損壞時,應填具申請書及具結書,繳納費用,並檢附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,認證證明文件損壞者,並應 檢附原認證證明文件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