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20條
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之人員,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二年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及繳納費用,向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申請認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