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登錄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8條
長照人員至非登錄之長照機構提供支援服務時,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機 構敘明支援之地點、期間、時段及理由,報機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核定。

主管機關認定前項支援之期間、時段或理由顯非適當時,得予必要之限制 ,或以書面通知該長照人員,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支援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