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登錄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7條
長照服務機構應於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 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錄:

一、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(正本驗畢後發還)。

二、長照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。

第18條
長照人員至非登錄之長照機構提供支援服務時,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機 構敘明支援之地點、期間、時段及理由,報機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核定。

主管機關認定前項支援之期間、時段或理由顯非適當時,得予必要之限制 ,或以書面通知該長照人員,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支援業務。

第19條
長照機構辦理前二條登錄或支援服務之核定,經主管機關發現文件、資料 有缺漏時,得命其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