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登錄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7條
長照服務機構應於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 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錄:

一、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(正本驗畢後發還)。

二、長照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