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繼續教育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4條
申請前條認可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、資料,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,始得為之:

一、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、組織章程、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。

二、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。

三、收費項目及金額。
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、資料。

前項第二款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人力配置。

二、處理流程。

三、委員會組成、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。

四、作業監督方法。

五、相關文件保存。

六、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。

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、資料有缺漏時,得命其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 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