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繼續教育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3條
長照相關團體、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,始得申請辦 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或積分採認之認可:

一、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,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並以從 事長照服務為其任務之一之全國性團體。

二、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或評估優良之財團法人、公益性社團法人。

前項第二款會員人數,包括團體會員所屬會員人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