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繼續教育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2條
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認可之長照相關團體、財團法人或公益性 社團法人(以下簡稱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),得辦理第九條及前條繼續 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(以下簡稱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