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 繼續教育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10條
第二條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,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,始得照顧失智症 者;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,始得照顧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