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7條
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,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、民間相關機構 、團體代表、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,協調、研究、 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、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、收退費、人員薪資、監 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。

前項代表中,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、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 ,不得少於三分之二;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並 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