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6條
本法所定事項,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,其權責劃分如下:

一、教育主管機關:長照教育、人力培育及長照服務使用者體育活動、運 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。

二、勞工主管機關: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勞動條件、就業服務、職業 安全衛生等事項,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,及個人看 護者之訓練、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。

三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: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。

四、建設、工務、消防主管機關: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、公共設施與建築 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。

五、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:原住民族長照相關事項之協調、聯繫,並協 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。

六、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:長照服務輔助科技研發、技術研究移轉、應 用等相關事項。

七、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: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