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長照機構之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38條
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,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 作紀錄。

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,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,應由該長照機 構至少保存七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