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長照機構之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35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、物價指數、服務品質等 ,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。

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,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;變 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