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長照機構之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34條
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,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確保長照服務使 用者之生命安全。

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