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長照機構之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31條
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,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 代理之。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,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。

前項代理期間,不得逾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