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長照機構之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25條
長照機構停業、歇業、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,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三十日內,報主管機關核定。

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。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,期限為一年; 逾期應辦理歇業。

前項歇業應於停業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;逾期未辦理者,主管機關得 逕予廢止其設立許可。
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等有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