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顧服務法  長照機構之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6 日)
第22條
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、第五款長照機構,應以財團 法人或社團法人(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)設立之。

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。

本法施行前,已依老人福利法、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 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,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 ,不受第一項之限制。

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、組織、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另以法律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