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哺(集)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 ( 100 年 05 月 11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設置哺(集)乳室之位置,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,除專供哺(集)乳外, 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

第3條
哺(集)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:

一、靠背椅。

二、有蓋垃圾桶。

三、電源設備。

四、可由內部上鎖之門。

五、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。

六、洗手設施。

第4條
哺(集)乳室之管理、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,並作成紀錄。

二、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,並作成紀錄。

三、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。

四、光線充足。

五、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。

六、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。

七、使用者應遵守哺(集)乳室之使用規範。

前項哺(集)乳室之管理、維護,應指定專人負責。

第5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